学校尽职尽责就不需要担责|以案释法
为了明晰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界定,为学校办学营造良好环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了涉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今天推出第六期,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林小某与陈小某是某中学高中生。某日午休期间,两人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林小某接到队友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倒地铲球时与防守的陈小某接触,林小某倒地受伤,住院就医10天,产生医疗费用1.5万元。学校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林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林小某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事实与理由:林小某在某中学操场踢足球时,被陈小某踢倒后受伤,后住院治疗。事发时,陈小某为未成年人,陈小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某中学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应与陈小某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陈小某及其监护人辩称,林小某受伤系其自己倒地截球所致,与陈小某无关。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岁,具有多年足球运动经验,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活动中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某中学辩称,学校已积极主动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不存在过错,对林小某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林小某自小学开始练习足球;陈小某自初一开始踢足球。事发前,某中学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某中学及两人所在班级均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事发足球场符合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小某、陈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其对于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判决驳回林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曹晓颖 李雨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针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时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文体活动参与者如对参与运动的潜在危险和可能的损害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则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其他参加者如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名高中生,对于经常参与的日常体育活动可能的风险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该条第二款明确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即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采用过错原则。因此,学生在学校参加文体活动中受伤,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判断标准。这一般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评价,即: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是否履行了常态化安全、纪律等教育、管理职责;运动场所和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文体活动开展过程中,规则讲解和风险提示是否到位,是否进行示范等指示、引导;事发后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来源|《中国教育报》2025年12月17日04版,原标题《学校尽职尽责就不需要担责——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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