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区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1月底前,将所有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并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适用于采用预收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包括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办法》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在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在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连锁培训托管专用账户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专户专款专管,不得划转、归集至总公司或上级单位。培训机构建立托管专用账户后,严禁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在保证金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此外,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要求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要向学员开具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办法》还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银行按协议履行资金监管责任进行监督,指导银行机构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托管银行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
2022-08-06
呼和浩特市举办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暑期集中培训
为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我市普通高中应对高考改革的适应能力,大力提升教书育人质量,7月28日至30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呼和浩特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主办,人民教育出版社、内蒙古教育出...
-
2021-12-16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今冬明春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2月14日,教育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扎实做好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
-
2022-07-16
【高考】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公告(第13号)
7月17日15:00开始填报志愿,16:00后不允许删除志愿,但可以新填志愿;16:30后既不允许新填志愿也不允许删除志愿,只允许修改志愿;17:00填报志愿结束。
关于我们


总部电话:
0471-4816262
总部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39号
预约报名
